第 105章 直接换一条赛道
费用的指向与被害人的求医目的完全对应,是基于“提供治疗服务”而产生的对价,并非借迷信之名骗取的钱财,这与诈骗罪中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财物”的行为模式截然不同。
第四,张寅所采用的符咒、法事等方式,是其针对贺强当时的特殊病情和心理状态,所采用的一种类似心理疗愈的辅助治疗手段,本质上属于其宣称的“治疗方案”的组成部分,而非用以诈骗的迷信工具。
综上,本案被告人张寅的行为,不符合“利用封建迷信诈骗”的构成要件,其核心行为实质是未取得行医资质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,应当定性为非法行医罪。”
一剑封喉!
这也正是陆砚宁之前提出来的方案!
与其跟检方辩论诈骗的细节、涉案金额的大小、是否有主动诈骗的行为,不如直接换一条赛道!
“心理疗愈的辅助治疗手段?”
公诉人和法官顿时脸都绿了,你他娘的是个人才啊,这是多大的脑洞,能把封建迷信的手段朔说成是心理疗愈啊!
诉讼代理人杨嵩肩负着秦家的委托,目的是要将我送入监狱,估计是意识到情况不妙,自然是立马跳出来反对。
可问题是,仓促之下,他也无法提出更加充分的证据和理由。
陆砚宁当初提出这个方案时候,就是因为发现了这个案件中的逻辑漏洞。
法庭裁判的核心是,证据支撑事实,事实契合法律逻辑,但这件案子一旦出现逻辑上的问题,自然也就无法继续审判下去了。
主审法官敲了敲锤子,很快做出决断——
“鉴于本案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且经审理查明,案件事实与证据均无变化。
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论证,被告人的行为特征更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。据此,本庭当庭宣布,本案变更指控罪名,以非法行医罪继续审理!”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规定,法庭在审理过程中,若发现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,且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时,法院可以直接变更罪名并进行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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