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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乡后,我成了村里的香饽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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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9章 判决书下来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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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院于1971年7月7日立案后,依法展开案件调查。

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

  经调查,被告林海波,林海洋,周梅三人在1971年7月4日下午20时许.............

  本院认为:

  根据刑法,第二百七十四条。

  整个事件证据充足,被告三人构成敲诈罪。

  综上,依照《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》规定,判决如下。

  被告人林海波,林海洋,因敲诈勒索且数额巨大,情节恶劣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50元。

  被告人周梅,因考虑到其年龄已超过50岁,且认罪态度积极,经综合考虑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
  以上判决即日起生效。

  审判长:卫国华。

  陪审员:周立。

  陪审员:苏红军。

  1971年7月9日。

  “陈向阳同志,以上就是本院的判决通知书,如果你对本案判决不满的话,可在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。”

  “范主任,我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很满意,不会进行上诉,辛苦了各位。”陈向阳接过判决书后说道。

  “这都是我们应该做的,人民公仆为人民嘛,既然陈向阳同志已经收到了判决书,那我们就先走了。”

  “郭主任,请稍等,借一步说话。”

  “那行,那你们先去车那边等我。”郭主任跟几人说完后就跟着陈向阳走进了屋里。

  陈向阳进了屋里后,拉开抽屉从里面拿出一个信封。

  “郭主任,一点心意,我就不请你们吃饭了,辛苦了,我就不一个一个给了。”

  郭主任拉扯了一下这才收下信封。

  接过信封后,拿在手里感受了一下厚度后,郭主任也是立马就把信封装进了口袋。

  “你太客气了,哪天有空到县里的话,记得来检察院找我,咱一起吃个饭。”

  “哈哈,那肯定没问题啊,到时候我安排。”

  “好,那我就先回去了,回去还要补充材料。”

  “我送你。”

  陈向阳把郭主任送到了门口后,郭主任就说道:“就送这里就行了,车子就在大队部那边呢,走了。”

  林改柱去送了郭主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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